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2号
现颁布《中华国民共和国反特务法实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22日
中华国民共和国反特务法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反特务法》(以下简称《反特务法》),拟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国度宁静构造担任本细则的实行。
公安、失密行政办理等其余有关部分和戎行有关部分根据职责合作,紧密亲密共同,增强调和,依法做好有关使命。
第三条 《反特务法》所称“境外机构、构造”包含境外机构、构造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谈判分支构造;所称“境外小我”包含栖身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不具备中华国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反特务法》所称“特务构造代办署理人”,是指受特务构造或其成员的教唆、拜托、赞助,停止或授意、教唆别人停止风险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宁静勾当的人。
特务构造和特务构造代办署理人由国务院国度宁静主管部分确认。
第五条 《反特务法》所称“友好构造”,是指仇视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轨制,风险国度宁静的构造。
友好构造由国务院国度宁静主管部分或国务院公安部分确认。
第六条 《反特务法》所称“赞助”实行风险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宁静的特务行动,是指境表里机构、构造、小我的以下行动:
(一)向实行特务行动的构造、小我供给经费、场合和物质的;
(二)向构造、小我供给用于实行特务行动的经费、场合和物质的。
第七条 《反特务法》所称“勾搭”实行风险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宁静的特务行动,是指境表里构造、小我的以下行动:
(一)与境外机构、构造、小我共同筹谋或停止风险国度宁静的特务勾当的;
(二)接管境外机构、构造、小我的赞助或教唆,停止风险国度宁静的特务勾当的;
(三)与境外机构、构造、小我成立接洽,获得撑持、赞助,停止风险国度宁静的特务勾当的。
第八条 以下行动属于《反特务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特务行动之外的其余风险国度宁静行动”:
(一)构造、筹谋、实行割裂国度、粉碎国度同一,倾覆国度政权、颠覆社会主义轨制的;
(二)构造、筹谋、实行风险国度宁静的可骇勾当的;
(三)假造、曲解现实,颁发、漫衍风险国度宁静的笔墨或信息,或建造、传布、出书风险国度宁静的音像成品或其余出书物的;
(四)操纵设立社会团体或企业奇迹构造,停止风险国度宁静勾当的;
(五)操纵宗教停止风险国度宁静勾当的;
(六)构造、操纵邪教停止风险国度宁静勾当的;
(七)制作民族胶葛,煽惑民族割裂,风险国度宁静的;
(八)境外小我违背有关划定,不听劝止,私行会面境内有风险国度宁静行动或有风险国度宁静行动严峻怀疑的职员的。
第二章 国度宁静构造在反特务使命中的权柄
第九条 境外小我被以为出境后能够停止风险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宁静勾当的,国务院国度宁静主管部分能够决议其在必然期间内不得出境。
第十条 对叛逆故国、风险国度宁静的犯法怀疑人,根据《反特务法》第八条的划定,国度宁静构造能够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度宁静构造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时,有权向有关构造和职员查询拜访扣问有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度宁静构造使命职员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时,对发明身份不明、有风险国度宁静行动的怀疑职员,能够查抄其随带物品。
第十三条 国度宁静构造实行反特务使命告急使命的车辆,能够设置装备摆设出格通行标记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 国度宁静构造使命职员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的行动,不受其余构造和小我的不法干与。
国度宁静构造使命职员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时,该当出示国度宁静部窥伺证或其余响应证件。
国度宁静构造及其使命职员在使命中,该当严酷依法办事,不得超出权柄、滥用权柄,不得加害构造和小我的正当权力。
第三章 国民和构造保护国度宁静的使命和权力
第十五条 构造、团体和其余构造对本单位的职员停止保护国度宁静的教导,带动、构造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避免特务行动的使命,该当接管国度宁静构造的调和和指点。
构造、团体和其余构造不实行《反特务法》和本细则划定的宁静提防使命,未根据请求整改或未到达整改请求的,国度宁静构造能够约谈相干担任人,将约谈环境传递该单位下级主管部分,鞭策落实提防特务行动和其余风险国度宁静行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下景象属于《反特务法》第七条所称“严峻进献”:
(一)为国度宁静构造供给主要线索,发明、破获严峻风险国度宁静的犯法案件的;
(二)为国度宁静构造供给主要环境,提防、避免严峻风险国度宁静的行动产生的;
(三)紧密亲密共同国度宁静构造实行国度宁静使命使命,表现凸起的;
(四)为保护国度宁静,与风险国度宁静的犯法份子停止奋斗,表现凸起的;
(五)在教导、带动、构造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避免风险国度宁静行动的使命中,成就明显的。
第十七条 《反特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不法持有属于国度奥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度奥秘的职员照顾、寄存属于该项国度奥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的;
(二)能够知悉某项国度奥秘的职员,未包办理手续,擅自照顾、保存属于该项国度奥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的。
第十八条 《反特务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公用特务东西”,是指停止特务勾当出格须要的以下东西:
(一)潜伏式窃听、窃照东西;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暗码本、密写东西;
(三)用于获得谍报的电子监听、截收东西;
(四)其余公用特务东西。
公用特务东西简直认,由国务院国度宁静主管部分担任。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风险国度宁静的行动,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惩罚,国度宁静构造也能够予以正告;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下景象属于《反特务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建功表现”:
(一)揭破、揭发风险国度宁静的其余犯法份子,环境失实的;
(二)供给主要线索、证据,使风险国度宁静的行动得以发明和避免的;
(三)辅佐国度宁静构造、法令构造捕获其余风险国度宁静的犯法份子的;
(四)对辅佐国度宁静构造保护国度宁静有主要感化的其余行动。
“严峻建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建功表现的规模内对国度宁静使命有出格主要感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实晓得别人有特务行动,或经国度宁静构造明白奉告别人有风险国度宁静的犯法行动,在国度宁静构造向其查询拜访有关环境、搜集有关证据时,谢绝供给的,遵照《反特务法》第二十九条的划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度宁静构造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时,国民和构造依法有使命供给方便前提或其余辅佐,拒不供给或拒不辅佐,组成居心障碍国度宁静构造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的,遵照《反特务法》第三十条的划定惩罚。
第二十三条 居心障碍国度宁静构造依法实行反特务使命使命,形成国度宁静构造使命职员人身危险或财物丧失的,该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并由法令构造或国度宁静构造遵照《反特务法》第三十条的划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特务行动的职员,国度宁静构造能够决议其在必然刻日内不得出境。对违背《反特务法》的境外小我,国务院国度宁静主管部分能够决议刻日离境或摈除出境,并决议其不得出境的刻日。被摈除出境的境外小我,自被摈除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出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度宁静构造、公安构造遵照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实行提防、避免和惩办特务行动之外的其余风险国度宁静行动的职责,合用本细则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宁静法实行细则》同时废除。